政策法规
接收站省网支线要全面开放!国家能源局发文开展专项监督!
2021-06-11 12:33

 国际能源网记者获悉,6月10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天然气管网LNG接收站公平开放专项监管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贯彻落实油气体制改革精神和天然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相关要求,推动天然气管网设施互联互通,促进管网设施统一高效调度运行,提高管网设施运行效率和天然气多元化保障供应能力;规范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公平开放行为,提升开放服务水平和质量;强化管网设施信息公开,提高管网设施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准确性,保障上下游市场主体知情权。

《方案》专项监管重点是山西、山东、浙江、安徽、广东、四川、陕西省内的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

《方案》监管内容包括:

(一)油气体制改革相关要求落实情况。包括管网设施运营企业落实油气体制改革要求,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对输送、储存、气化、装卸、转运等运营业务实行独立核算情况;落实公平开放监管要求,推进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营与其他油气业务分离情况;建立公平开放相应的规章制度情况等。

(二)天然气管网设施互联互通和公平接入情况。包括推动落实天然气管网互联互通重点工程建设情况,是否制定计划,分解责任,明确关键节点,切实按照计划推进各项工作进度;天然气管网、LNG接收站与主干管道间、地下储气库与主干管道间等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情况;对于储气设施连接干线管网和地方管网的,管道运输企业是否给予优先接入并保障运输等情况。

(三)天然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信息公开情况。包括是否在国家能源局或派出机构指定的信息平台及企业门户网站公开管网设施基础信息、剩余能力、服务条件、技术标准、价格标准、申请和受理流程、用户需提交的书面材料目录等信息,以及每季度的服务对象、服务设施、服务时段、服务总量等信息,公开的信息是否完整准确,是否按要求及时更新相关信息等情况。

(四)天然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服务和市场交易情况。包括用户开放服务申请和受理情况,是否按照统一的标准和原则受理用户开放服务申请,是否针对部分市场主体设置障碍或存在歧视性内容,是否存在以统购统销等名义或其他不正当理由拒绝开放管网设施的情况等。

(五)天然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实际运行情况。包括服务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是否存在无正当理由拖延、拒绝与符合开放条件的用户签订服务合同,是否存在不合理的合同条款及附加条件,双方是否按照合同履行相关责任义务;管容、库容和LNG接收站窗口期使用合同的履约情况;在合同履约监管、托运商门槛设置、设施第三方开放与压实保供责任相统一等方面的问题和意见建议等。

原文如下: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天然气管网和LNG接收站

公平开放专项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能综通监管〔2021〕64号

各派出机构,中国石油、中国石化、中国海油、国家管网集团,相关油气企业:

为深入贯彻油气体制改革精神,推动天然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促进管网设施高效利用,规范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开放服务行为,根据《2021年能源监管重点任务清单》(国能发监管〔2021〕5号)安排,我们研究制定了《天然气管网和LNG接收站公平开放专项监管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有关要求如下:

一、认真组织实施。请相关派出机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和疫情防控常态化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监管内容和措施,扎实开展相关监管工作。加强与局监管司、油气司沟通联系,及时报送监管工作开展情况,反映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二、密切协作配合。请各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积极配合国家能源局及相关派出机构开展工作,认真做好自查,及时准确地提供相关材料并报送报告,客观分析并反馈管网设施公平开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或存在困难。

三、注重工作实效。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狠抓工作落实,不走形式、不走过场,务求工作取得实效。针对监管发现的问题,要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要求和意见建议,切实推动油气体制改革相关政策和各项要求落地。

联系人:张倩 电话:010-81929572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21年5月31日

天然气管网和LNG接收站公平开放

专项监管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油气体制改革精神,推动天然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促进管网设施高效利用,规范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开放服务行为,根据《2021年能源监管重点任务清单》(国能发监管〔2021〕5号)安排,国家能源局决定组织开展天然气管网和LNG接收站公平开放专项监管,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监管目标

贯彻落实油气体制改革精神和天然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相关要求,推动天然气管网设施互联互通,促进管网设施统一高效调度运行,提高管网设施运行效率和天然气多元化保障供应能力;规范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公平开放行为,提升开放服务水平和质量;强化管网设施信息公开,提高管网设施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准确性,保障上下游市场主体知情权。

二、监管依据

(一)《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令第8号)

(二)《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发改能源规〔2019〕916号)

(三)《关于加强天然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国能综通监管〔2019〕76号)

(四)《关于加快储气设施建设和完善储气调峰辅助服务市场机制的意见》(发改能源规〔2018〕637号)

(五)油气体制改革相关政策文件

三、监管范围

本次专项监管重点是山西、山东、浙江、安徽、广东、四川、陕西省内的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其他省份可由相关派出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组织开展。

四、监管内容

(一)油气体制改革相关要求落实情况。包括管网设施运营企业落实油气体制改革要求,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对输送、储存、气化、装卸、转运等运营业务实行独立核算情况;落实公平开放监管要求,推进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营与其他油气业务分离情况;建立公平开放相应的规章制度情况等。

(二)天然气管网设施互联互通和公平接入情况。包括推动落实天然气管网互联互通重点工程建设情况,是否制定计划,分解责任,明确关键节点,切实按照计划推进各项工作进度;天然气管网、LNG接收站与主干管道间、地下储气库与主干管道间等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情况;对于储气设施连接干线管网和地方管网的,管道运输企业是否给予优先接入并保障运输等情况。

(三)天然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信息公开情况。包括是否在国家能源局或派出机构指定的信息平台及企业门户网站公开管网设施基础信息、剩余能力、服务条件、技术标准、价格标准、申请和受理流程、用户需提交的书面材料目录等信息,以及每季度的服务对象、服务设施、服务时段、服务总量等信息,公开的信息是否完整准确,是否按要求及时更新相关信息等情况。

(四)天然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服务和市场交易情况。包括用户开放服务申请和受理情况,是否按照统一的标准和原则受理用户开放服务申请,是否针对部分市场主体设置障碍或存在歧视性内容,是否存在以统购统销等名义或其他不正当理由拒绝开放管网设施的情况等。

(五)天然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实际运行情况。包括服务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是否存在无正当理由拖延、拒绝与符合开放条件的用户签订服务合同,是否存在不合理的合同条款及附加条件,双方是否按照合同履行相关责任义务;管容、库容和LNG接收站窗口期使用合同的履约情况;在合同履约监管、托运商门槛设置、设施第三方开放与压实保供责任相统一等方面的问题和意见建议等。

五、监管步骤

(一)启动部署(5月至6月)。国家能源局印发《天然气管网和LNG接收站公平开放专项监管工作方案》,启动专项监管工作。相关派出机构按照部署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工作实施方案,启动辖区内相关工作。

(二)自查整改(7月至8月)。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围绕重点监管内容开展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开展整改。8月20日前,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央企集团公司将自查报告报国家能源局,其他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将自查整改报告报送相应派出机构。自查整改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天然气管网设施基本情况及运营情况、油气体制改革相关工作落实情况、管网设施开放工作开展情况、自查发现的问题、已采取的整改措施、下一步工作计划及对互联互通和公平开放相关政策建议等,重点突出自查发现的问题和整改情况。

(三)现场监管(9月至10月)。在自查基础上,国家能源局及相关派出机构结合疫情防控常态化要求开展现场监管,视情况采取非现场、非接触监管等方式。国家能源局将适时组织对中国石油、中国石化、中国海油、国家管网集团等央企总部开展现场监管调研。

现场监管结束后,各派出机构于10月20日前将监管报告报国家能源局。监管报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自查整改情况、现场监管情况、监管发现的问题、针对发现的问题已采取的措施、下一步工作安排及对互联互通和公平开放相关政策建议等。

(四)形成监管报告(11月)。国家能源局梳理汇总专项监管开展情况,对专项监管发现的问题,视情况采取情况通报、约谈督办、责令整改、行政处罚等方式进行处理。及时形成专项监管报告,适时按程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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