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湖南省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推进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防范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我厅起草了《关于加强全省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起草《通知》的背景和必要性
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是城市安全运行管理的重要内容,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当前,全省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形势总体稳定,但部分地区仍然存在违法违规经营、储存、充装、运输、使用等问题,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安全生产形势不容乐观。如2020年11月18日,汨罗市新市镇新阳社区紫园土菜馆发生一起液化石油气爆燃事故,造成1人伤势较重,33人送医;2021年4月9日,湘乡市棋梓桥镇湖南韶峰水泥集团韶峰物业公司棋梓液化气站发生一起燃爆事故,造成2人死亡,3人受伤。省外事故教训更加惨痛,如2019年10月13日,无锡市锡山区鹅湖镇新杨路一小吃店发生燃气爆炸事故,共造成9人死亡,10人受伤。这些惨痛的事故,值得我们时刻警惕,也充分暴露了我省乃至全国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中还存在许多不足和薄弱环节。为加强管理,2021年3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6部门出台了《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建城〔2021〕23号,以下简称意见),为贯彻落实《意见》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商省公安、交通、商务、应急、市场等部门,起草了本《通知》。
二、《通知》主要内容
《通知》内容共分总体要求、全面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全面规范市场经营秩序、全面加强安全检查管理、全面推进安全保障能力建设五大部分,十八条。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说明了《通知》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第二部分全面落实安全管理责任,进一步明确了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职责,强化了监管部门协调配合;第三部全面规范市场经营秩序,强调要合理规划布局、严格市场准入提出要求加强液化石油气充装、配送管理,对企业实行信用考评;第四部分全面加强安全检查管理,要求加强场站设施现场管理、提升用户用气服务质量,对入户安全检查管理、经营单位安全管理、燃气燃烧器具管理等提出了要求;第五部分全面推进安全保障能力建设,包括推广使用先进技术、提高监管信息化水平、大力开展用气安全宣传,对提升行业安全管理保障能力做出了要求。
根据国家6部门《意见》精神,结合我省液化石油气管理实际,汲取有关事故教训,《通知》在合理规划布局、严格市场准入、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管理、实行信用考评、加强场站设施现场管理、经营单位安全管理、燃气燃烧器具管理和开展用气安全宣传等方面进一步提出了要求。如:强调要加强对气源供应企业销售记录台账的监督检查,督促气源供应企业不得向无《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和个人提供经营性气源;强调气瓶充装前后,应当由充装检查人员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逐只进行安全检查并记录;强调规范燃气燃烧器具市场行为,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直排式燃气热水器、直排式燃气采暖炉、非熄火保护燃气灶等产品;强调建立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三员制度(街道(乡镇)协管员、燃气经营企业安全专管员和餐饮单位燃气安全员)。
三、起草过程
《通知》起草期间,多次组织城镇燃气企业代表、行业专家、部分市州燃气管理部门负责人进行讨论,征求了公安、交通运输、商务、应急和市场监管等省直部门,以及14个市州燃气管理部门意见,对《通知》进行了多轮修改完善。2020年9月9日,我厅向相关省直部门、市州燃气管理部门、燃气经营企业第一次征求意见;2021年4月19日,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6部门《意见》要求,我厅对《通知》修改完善,向省直5个相关部门第二次征求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修改完善;湖北十堰“6.13燃气爆炸事故发生后,我厅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关于事故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落实住建部《关于深入开展城市燃气安全隐患再排查再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6月29日,易小林副厅长召开厅长办公会,组织城建处、法规处、科技处和信息中心,研究讨论了《通知》(征求意见稿)有关内容,并于7月27日向省市场监管局第三次征求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形成今天上会稿。
四、《通知》参考的相关法规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9号)、《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号2004年)、《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9〕1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建城〔2021〕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