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四川省广安市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2021-11-19 12:32

一、出台背景

2020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国办函〔2020〕129号),按照“权责对等、清费顺价、标本兼治、稳步推进原则,对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工作作出系统部署安排。市发展改革委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等7部门《关于开展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1〕57号)要求,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已于2021年3月制定方案,要求各地结合实际组织实施。9月,省发展改革委等8部门印发《四川省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川发改价格〔2021〕354号),市级相关部门再次进行研究,结合广安实际制定了《广安市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二、主要内容

按照“到2025年,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取得明显成效,科学、规范、透明的价格形成机制基本建立,政府投入机制进一步健全,相关行业价格行为和服务规范全面覆盖,水电气等产品和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明显提高的目标,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的重点任务有五项。

(一)清理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政府采取特许经营协议等方式授权企业以管网建设费等名目收取的专项建设费用,2025年前予以取消。工程安装收费范围仅限于建筑区划红线内产权属于用户的资产,不得向红线外延伸。

(二)厘清政府、企业、用户的责任。供水、供电、供气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由专业经营单位依法组织具有资质的单位安装施工并通过竣工验收的,由供水、供电、供气专业经营单位进行维修养护。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后,移交给供水供电供气企业管理的,相关企业承担运行维护、更新改造责任。未移交供水供电供气的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运行维护费用由用户承担。认真落实《广安市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十条措施》,加快城镇老旧小区水电气改造。

(三)完善配套措施。供水供气以“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为基础形成价格。深化电价改革,落实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高可靠性供电收费政策。严格成本监审、依法制定并动态调整价格。做好低收入群体的兜底保障工作,按规定应由政府承担的资金,要及时拨付。

(四)规范价费行为。规范经营者收费行为,规范转供主体收费行为,强化监督检查,切实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改善营商环境。健全行业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体系,完善行业服务质量体系,放开经营服务市场,提升市政配套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和企业服务水平。

三、其他事项说明

(一)取消收费的时间。除地方政府以特许经营协议等方式授权收取的专项建设费用外,《广安市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明确取消的收费项目自2021年3月1日起全部取消。部分收费项目在以前年度文件已明确取消的,从最早文件明确取消的日期执行,未明确的,从该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

各地政府采取特许经营协议等方式授权供水供电供气企业以入网费、集中管网建设费、并网配套费等名目收取专项建设费用补偿收入的,应结合理顺水电气价格、建立健全补贴机制,2025年前逐步取消。

(二)工程安装费用

收费范围:工程安装费用限于建筑区划红线内与供水供电供气工程建设相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服务费以及管线、配套设施等材料费,不得向红线外延伸;且不包含建成后的运行维护、管理、损耗费用等。

收费方式:用户直接报装的,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工程安装费用由用户承担;新建商品房(含商业用房)、保障性住房的工程安装费用(含计量装置)由开发商承担,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

收费标准:建设单位可自愿委托供水供电供气经营企业建设施工,也可委托其他具有资质的企业施工,收费标准由市场竞争形成。供水供电供气经营企业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经营范围内的工程安装等相关业务,或指定利益相关方实施工程安装等相关业务,妨碍市场公平竞争,损害其他市场主体和消费者利益。

(三)接入工程费用。2021年3月1日起,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水供电供气企业的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费用由政府和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共同承担。2021年3月1日前已按照原有供地条件及当时状况签订有关合同的建设项目,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费用,由用户按原有政策规定或合同约定承担费用。城镇老旧小区水电气改造工程费用,由用户按相关规定承担表后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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