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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场所燃气安全管理:不得擅自处理钢瓶残液
2014-07-06 23:28
 记者从市安监部门获悉,为加强餐饮场所燃气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遏制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事故,《市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餐饮场所燃气安全管理责任的指导意见》日前正式出台,要求餐饮场所不得使用无警示标签、无充装标识、过期或者报废的钢瓶;不得将钢瓶内的气体向其他钢瓶倒装;不得从汽车槽罐直接灌装钢瓶;钢瓶残液应交给瓶装液化石油气供气企业负责处理,不得擅自处理;不得加热、摔砸、倒卧、暴晒钢瓶。

 该《意见》指出,餐饮场所使用瓶装压缩天然气的,应建立独立的瓶组气化站,站点防火间距应不小于18米;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应符合下列规定:存瓶总重量超过100千克时,应设置专用气瓶间。 50千克的钢瓶组与燃气用具不得布置在同一房间内。气相瓶和气液两相瓶必须专瓶专用,使用和备用钢瓶应分开放置或者用防火墙隔开。放置钢瓶、燃具和用户设备的房间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使用明火;放置钢瓶的专用库房不得同时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其他明火。液化石油气钢瓶减压器正常使用期限为5年,密封圈正常使用期限为3年,到期应立即更换并记录。钢瓶供应多台液化石油气灶具的,应采用硬管连接,并将用气设备固定。钢瓶与单台液化石油气灶具连接使用耐油橡胶软管的,应用卡箍紧固,软管的长度控制在1.2米到2.0米之间,且没有接口;橡胶软管应每两年更换一次;若软管出现老化、腐蚀等问题,应立即更换;软管不得穿越墙壁、窗户和门。

 此外,《意见》还指出,用气场所应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严禁在地下、半地下空间违规使用燃气。 记者冯启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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