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转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阶段性调整本市燃气电厂热力出厂价格的通知》(京发改[2020]445号)
2021-03-22 15:43

  各有关单位:

  根据本市阶段性调整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就阶段性调整本市燃气电厂热力出厂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2月22日至3月15日,本市燃气电厂热力出厂价格调整为82.6元/吉焦(含税);自2020年3月16日至6月30日,本市燃气电厂热力出厂价格调整为77.5元/吉焦(含税)。
  二、各燃气电厂要严格执行价格相关规定,按照政策执行时间追溯,妥善做好退费清算工作。
  三、 本通知执行时间自2020年2月22日至6月30日。通知规定外时间,燃气电厂热力出厂价格仍按京发改〔2019〕1546号文件执行。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3月27日
  附件:阶段性调整本市非居民用销售气价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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