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确定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
2021-03-22 17:37

 ,,11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发改委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发改价格规〔2020〕1244号)。办法主要内容如下:

总体原则

配气价格原则上以燃气企业法人为基本核算单位,同一区域配气管网执行同一配气价格。远离主城区、且配气管网独立的,可单独制定配气价格。

燃气企业原则上应将配气业务与其他业务分离。目前实行短途管道运输、燃气安装、压缩天然气和液化天然气销售等经营一体化企业暂不能实现业务分离的,应当实现配气业务财务独立核算。燃气企业应完整准确记录并单独核算配气成本和收入。

配气价格

配气价格的制定和调整总体上应遵循“准许成本+合理收益的原则,同时反映市场供求情况并兼顾消费者承受能力,即通过核定燃气企业的准许成本,监管准许收益,考虑税收等因素确定年度准许总收入,制定配气价格。

燃气企业年度准许总收入=准许成本+准许收益+税费-其他业务收支净额。

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年度准许总收入÷核定的年度配送气量。

准许成本即定价成本,包括折旧及摊销费、运行维护费(含供销差)

准许收益=有效资产×准许收益率。

销售价格

管道燃气销售价格由上游价格和配气价格组成,其中管道天然气的上游价格一般由购气价格和管道运输价格(跨省主干管网运输价格、区内短途管输价格)组成。主干管网可实现直接供气的区域,不得增设供气环节,提高供气成本。多气源供气时,购气价格按不同气源价格加权平均确定。

峰谷差大的地方,应积极推行季节性差价政策,利用价格杠杆“削峰填谷,鼓励引导燃气企业增加储气和淡旺季调节能力。燃气企业对承担调峰责任的可中断用户用气价格应适当下浮或优惠,下浮或优惠幅度与停供、短供时间和气量等挂钩。

上下游联动机制

当上游天然气购气价格作调整时,燃气企业销售价格同向、同幅度联动调整。

价格联动调整金额=(计算期平均上游价格-现行平均上游价格)÷(1-核定供销差率)。

联动调整后的销售价格=现行销售价格+价格联动调整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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