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山东威海市区管道天然气价格调整方法公布
2021-03-22 17:37

《关于核定威海市区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和完善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方案》

按照中央、省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精神,国家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先后下发通知,要求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总体思路,加快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并要求各地核定天然气配气价格、建立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我委在成本监审和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拟定了市区(含环翠区、国家级开发区)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和完善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方案,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所提意见请通过信件、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于2020年10月21日前反馈至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通讯地址:威海市高山街70号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管理科(邮编:264200)。

联系电话:0631-5231419

传真:0631-5231737

电子邮箱:JGGL@ wh.shandong.cn

附件: 1.关于核定威海市区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和完善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方案

2.关于核定威海市区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和完善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起草说明

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9 月21 日

附件1:

关于核定威海市区管道天然气

配气价格和完善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方案

一、核定市区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

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统筹考虑居民和企业承受能力,拟定市区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为0.78元/立方米。

二、完善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

(一)居民用气价格联动机制

1.联动周期及启动条件。居民用气价格联动调整周期原则上不少于1年,在联动周期内综合城市门站价格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8%时,销售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居民用气价格联动计算公式。

居民用气联动调价额度=(计算期居民用天然气综合城市门站价格-基期居民用天然气综合城市门站价格)÷(1-管网损耗率)

联动后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居民用气现行销售价格+居民用气联动调价额度

(二)非居民用气价格联动机制

1.联动周期及启动条件。非居民用气原则上以3个月为一个联动调整周期,在联动周期内加权平均购气价格即天然气综合城市门站价格(包括市场采购的高价气、竞拍气、气化的LNG等)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8%时,销售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当联动周期内加权平均购气价格变动幅度未达到8%时,销售价格不作调整,其实际加权平均购气价格增减额纳入下一周期累计计算。

2.非居民用气价格联动计算公式。

非居民用气联动价格额度=(计算期非居民天然气综合城市门站价格-基期非居民天然气综合城市门站价格)÷(1-供销差率)

联动后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非居民用气现行销售价格+居民用气联动调价额度。

(三)损耗率最高不超过5%。

附件2:

关于核定威海市区管道天然气

配气价格和完善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起草说明

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71号)、原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制度的指导意见》(鲁价格一发〔2018〕73号)、原威海市物价局《关于印发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监管办法的通知》(威价发〔2018〕46号)等规定,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总体思路,加强城镇燃气配送环节价格监管,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合理制定配气价格,并建立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

在对威海市区近三年城市燃气企业成本进行监审的基础上,统筹考虑社会承受能力、企业经营状况等,拟定了市区管道天然气(含环翠区、国家级开发区)配气价格及完善上下游联动机制方案。

发表评论
0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