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要求
1.《山东省定价目录》规定:城镇管道燃气销售和配气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2.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4〕467号)规定:“今后凡制定或调整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的城市,要同步建立起阶梯价格制度。
3. 根据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实施意见》《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制度的指导意见》、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19]1134号)等文件规定:“天然气城镇销售价格由城市门站价格(部分市县还要加支线管道运输价格)加城镇配气价格构成。“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原则上联动调整周期不少于1年,在联动周期内城市门站价格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8%时,销售价格根据城市门站价格变动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二、实施范围
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阶梯价格实施范围为全县范围内通过城市燃气管网向居民家庭供应的所有燃气。
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为一个居民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气企业为居民安装的气表为单位。
三、阶梯价格标准
1.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价格按照年用气量实行分档递增。第一阶梯年用气量300立方米(含300立方米)以内,销售价格为2.45元/立方米;第二阶梯年用气量300-420立方米(含420立方米),销售价格为2.94元/立方米;第三阶梯年用气量超过420立方米,销售价格为3.68元/立方米。(一、二、三阶梯气价按照1:1.2:1.5的比例确定。)
2.非集中供热的天然气独立采暖居民用户:第一阶梯年用气量在0-900(含)立方米之间执行2.45元/立方米;第二阶梯年用气量在900-1200(含)立方米之间执行2.94元/立方米;第三阶梯年用气量超过1200立方米执行3.68元/立方米。
四、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
山东省物价局印发《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8〕33号)明确:“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简称配气价格)是指燃气企业在经营范围内通过公共燃气管网系统向用户提供燃气配气服务的价格,不包括燃气企业之间的管道运输价格。配气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分级管理。
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确定我县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一档配气价格为0.43元/立方米。
五、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制度的指导意见》(鲁价格一发〔2018〕73号)规定:“天然气城镇销售价格由城市门站价格(部分市县还要加支线管道运输价格)加城镇配气价格构成。“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原则上联动调整周期不少于1年,在联动周期内城市门站价格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8%时,销售价格根据城市门站价格变动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具体按照各市县经听证后的联动办法适时联动,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即当上级调整居民用气城市门站价格(包括基准门站价格、管输价格)时,启动联动机制,在联动周期内城市门站价格累计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8%时,根据天然气城镇销售价格构成和城市门站价格变动情况,由价格主管部门对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进行相应调整,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
六、相关配套政策
1、阶梯气价以年度为一个执行周期,购气量在执行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户籍人口超过4人的家庭用户,每增加1人,相应增加60立方米年用气量基数。
2、对持有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证、特困证的用户,第一阶梯气价按每立方米2.20元执行,年用气量超出第一阶梯用气量的部分,执行普通用户价格。
3、对学校(含民办学校、民办幼儿园)教学和学生生活、社会福利场所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用气价格按居民第一阶梯、第二阶梯价格平均水平执行,即按照2.70元/立方米执行。
莒南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1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