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标准
GB 12135-1999 气瓶定期检验站技术条件
2017-03-14 18:13  浏览:7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气瓶定期检验站技术条件

GB 12135-1999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气瓶定期检验站(以下简称检验站)的资格、职责和必备的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对无缝气瓶、焊接气瓶、液化石油气钢瓶和溶解乙炔气瓶进行定期技术检验的气瓶检验站。
    本标准不适用于深冷气瓶检验站。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12137—1987 气瓶气密性试验方法
    GB/T9251—1997 气瓶水压试验方法
    GB/T13003—1991 溶解乙炔气瓶气压试验方法
    3 建站审批
    3.1 建立检验站之前必须通过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向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方可筹建。
    3.2 经批准建站的单位在站址选定后,必须向当地环保、公安、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申报,经实地考察批准后方可实施建筑和设备安装。
    3.3 在厂房完工和设备安装调试合格后,须按国家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有关规定由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审查和批准,并报国家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统一编发检验站号、领取气瓶检验许可证方可实施气瓶检验。
    4. 主要职责
    4. 1 对气瓶进行定期检验并出具检验
    4. 2 对气瓶附件进行维修或更换。
    4. 3 进行气瓶表面的涂敷。
    4. 4 对报废气瓶进行破坏性处理。
    4. 5 气瓶改装。
    4.6 按时向业务主管部门和所在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书面报告气瓶检验评定情况和气瓶安全状况,其内容应包括各类气瓶检验总数、合格数、报废数和改装数。
    5. 基本设施
    5.1 检验站的设置、建筑,必须符合有关的防火、防爆、环境保护和劳动保护的要求。
    5.2 检验站必须有与所检气瓶种类、数量相适应的厂房、场地、安全设施、检测设备和工器具,年检量达3000只气瓶的检验站应建立微机数据处理和管理系统。
    5.3 检验站必须建立与所检验气瓶相适应、能确保检验质量的质量管理体系、规章制度,并有相应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5.4 检验站必须有符合环保、公安、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要求的处理易燃、有毒气体和残液的装置。
    6. 检验人员
    6.1 检验站必须配备一名技术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由取得气瓶检验员证书的、具有工程师以上(含工程师)任职资格者担任。
    6.2 检验站应具有与所检验的气瓶种粗及数量相适应的气瓶检验员若干名,且每类气瓶的检验员不得少于2名。气瓶检验员应符合劳动部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员资格鉴定考试规则》的要求,并按该规则进行考核,取得检验员证书。

   6.3 检验站还应配备一定数量的经过业务培训与检验工作相适应的操作人员和气瓶附件维修人员。
    6.4 检查站必须根据规模设专职或兼职安全员,负责检验站的全面安全工作。
    7. 检验设备
    7.1 无缝气瓶、焊接气瓶和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站必须至少应配备以下检测设备和工器具。
    7.1.1 气瓶内剩余的有毒、可燃气体或残余液体的回收、置换和处理装置。
    7.1.2 瓶阀自动装卸机。严禁使用管链钳或其它易于损伤瓶体的工具装卸瓶阀。
    7.1.3 防震胶圈自动装卸机(检验公称容积400~1000L气瓶,可在滚动装置上人工装卸)。
    7.1.4 气瓶自动倒水装置(检验公称容积400~1000L气瓶,可用电动吊运装置倒水)。
    7.1.5 气瓶外表面清理装置,如除锈机、手提电动钢刷或喷砂(丸)装置。
    7.1.6 检查、测定气瓶表面划痕、裂纹、腐蚀、凹陷和鼓疱等缺陷的量具、卡具等专用工具及样板、放大镜等工器具。检验铝合金无缝气瓶还需配备硬度计。
    7.1.7 清除瓶内残留物、油脂、腐蚀产物的装置。检验液化石油气及其他烃类气瓶或瓶内壁附有油脂的气瓶,还须配备蒸汽吹扫装置。
    7.1.8 检验气瓶内部的内窥镜或电压不超过24V、具有足够亮度的照明装置。
    7.1.9 超声波测厚仪。
    7.1.10 称量气瓶重量的衡器,其最大称量值应为常用称量值的1.5~3.0倍。
    7.1.11 气瓶水压试验装置及其检测仪表、仪器必须符合GB/T9251规定。如所检气瓶种类中含有禁油气瓶,则必须配备禁油气瓶专用试压装置。
    7.1.12 气瓶内部干燥装置。
    7.1.13 气瓶气密性试验装置与试验用气以及检测仪器仪表等必须符合GB/T12137的规定。
    7.1.14 检修瓶口螺纹的螺纹量规和丝锥。
    7.1.15 检修瓶阀的工具、量具及瓶阀气密性试验装置。
    7.1.16 修磨气瓶外表面缺陷的手提砂轮机等工具。
    7.1. 17 打检验标志用的钢印滚压机、打字枪或手工打字钢印架以及常用钢印。
    7.1.18 喷涂气瓶漆色、色环和字样的器械。
    7. 1. 19 处理报废气瓶用的工具。
    7.1.20 检验焊接气瓶或液化石油气及其他径类气瓶的检验站,还应配备检验焊缝用的测量工具。必要时无损探伤可委托其它检验单位实施。
    7.2 溶解乙炔气瓶定期检验站至少应配备以下检测设备和工器具:
    7.2.1 配备7.1.1、7.1.2、7.1.3、7.1.5、7.1.6、7.1.9、7.1.10、7.1.14、7.1.15、7.1.16、7.1.17、7.1.18、7.1.19、7.1.20等所规定的设备和工器具。
    7.2.2 用于溶解乙炔气瓶气压试验装置与试验用气、气体干燥器、水槽和吊运装置以及检测仪器仪表等必须符合GB/T 13003的规定。
    7.2.3 测量填料间隙的专用塞尺,以及电压不超过24V,具有足够亮度的防爆照明设施。

    气瓶检验常识
    气瓶定期检验的依据及标准
    依据是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技术标准是《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8334-1999。
    气瓶定期检验的周期
    对15公斤及小于15公斤的气瓶自制造之日起,第一次至第三次检验周期为4年,第四次检验有效期为三年;对50公斤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
    当气瓶有严重腐蚀与损伤以及有其他影响气瓶的安全使用时,应提前进行检验;当库存或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使用前应进行检验。
    检验工序
    检验工序有以下十八种:
    资料记录、负压抽残、拆角阀、蒸汽清洗、浓度测量、水压试验、抛丸除锈、壁厚测量、外观检查、喷漆烘干、角阀解体、瓶口螺纹检查、装角阀、铭牌制作、气密试验、抽真空、喷检验标志。
    判废标准:
    1、肉眼可见的容积变形;
    2、凹坑超过标准;
    3、剩余壁厚超过设计壁厚的90%;
    4、水压或气密试验不合格;
    5、瓶阀座塌陷或裂纹;
    6、腐蚀深度超过标准。
    不予检验的气瓶:
    1、使用周期超过15年;
    2、未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厂商制造的气瓶;
    3、制造标志不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及相关标准的气瓶;
    4、有关政府文件规定的不准再用的气瓶;
    5、有纵焊或两条及两条以上焊缝的气瓶(除50公斤气瓶外);
    6、境外气瓶。

发表评论
0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