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标准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管理通告
2017-04-06 06:30  浏览:1210

       为切实加强本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管理,维护城市运行安全有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有关工作通告如下:

       一、本市危险化学品托运人、承运人、收发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查验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资质的义务,留存相关单证并做好台账以备查验,发现问题立即向市、区安全监管、交通、公安等有关管理部门报告。

       二、在本市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包括起讫地一方在上海)的承运人和承运车辆必须能够正常接入交通运输部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平台,并向本市运输管理机构申请接受查验。本市运输管理机构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进行查验,符合条件,将车辆名单录入《上海市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平台接入车辆目录》中。未进入目录的不得在本市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包括起讫地一方在上海)。

       三、危险化学品托运人在签订运输合同时(包括起讫地一方在上海),推荐使用《上海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合同》(示范文本)。未使用推荐合同的则应包含一下条款:“承运车辆必须能够正常接入交通运输部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平台,并被录入《上海市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平台接入车辆目录》”,同时在合同中明确相应违约责任。托运人应尽量在合同中明确承运车辆,并比对《上海市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平台接入车辆目录》以避免风险。

       四、本市危险化学品收发货单位在履行资质查验义务时,还应将承运车辆与《上海市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平台接入车辆目录》比对,不得向未录入名录内的运输车辆收发危险化学品。

       五、本市各类综合货运站(场)、零担货运站、集装箱中转站、物流中心等道路货物运输站(场)要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堆存、装卸、过驳、拼装或者对危险货物集装箱进行拆装箱等经营服务,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从事以上业务。

       六、各相关企业要严格执行,有违反上述规定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市、区(县)有关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厉查处,各区(县)人民政府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切实加强辖区内的执法监督。

       七、各有关管理部门要加强服务意识,向行业内企业做好宣传、解释和培训工作,并做好信息公开,提供本市有关指定查验道口、禁行区域和热线咨询电话等信息服务。

       本通告自2015年9月10日起实施。

上海市交通委 上海市安全监管局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质量技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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