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14年7月2日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4年7月2日上午 9:00 在山西省太原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街18号阳煤大厦15层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14年7月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包括网络和非网络方式),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1、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29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927509572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63.19% |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 | 25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股) | 172136338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11.73% |
2、中小投资者【即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股份的股东,下同】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26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119031827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8.11% |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 | 24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股) | 3542156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0.38% |
(三)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闫文泉先生主持,会议的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本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本次会议董事4人(到会董事为:闫文泉、马安民、姚瑞军、田祥宇);本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本次会议监事1人(到会监事为:刘金成)。董事会秘书杨印生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的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形成如下表决结果:
(一)《关于变更部分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类别 | 同意票数 | 同意比例 | 反对票数 | 反对比例 | 弃权票数 | 弃权比例 | 是否通过 |
全体股东 | 927254872 | 99.973% | 240000 | 0.026% | 14700 | 0.001% | 是 |
中小投资者 | 118777127 | 99.786% | 240000 | 0.202% | 14700 | 0.012% |
(二)《关于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类别 | 同意票数 | 同意比例 | 反对票数 | 反对比例 | 弃权票数 | 弃权比例 | 是否通过 |
全体股东 | 927216409 | 99.968% | 263463 | 0.028% | 29700 | 0.004% | 是 |
中小投资者 | 118738664 | 99.754% | 263463 | 0.221% | 29700 | 0.025% |
(三)《关于将丰喜集团持有的丰喜化工公司100%股权转让予太化新材料公司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类别 | 同意票数 | 同意比例 | 反对票数 | 反对比例 | 弃权票数 | 弃权比例 | 是否通过 |
全体股东 | 362532872 | 99.992% | 0 | 0.00% | 29700 | 0.008% | 是 |
中小投资者 | 119002127 | 99.975% | 0 | 0.00% | 29700 | 0.025% |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关联股东,持有有表决权股份数量为564,947,000 股,其已回避表决。
(四)《关于阳煤化工投资公司转让其持有的阳煤集团青岛恒源化工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类别 | 同意票数 | 同意比例 | 反对票数 | 反对比例 | 弃权票数 | 弃权比例 | 是否通过 |
全体股东 | 362532872 | 99.992% | 0 | 0.00% | 29700 | 0.008% | 是 |
中小投资者 | 119002127 | 99.975% | 0 | 0.00% | 29700 | 0.025% |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关联股东,持有有表决权股份数量为564,947,000 股,其已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胡宗亥和贺喜明律师见证并出具了《关于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该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以及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公司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对本次会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四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