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后,伤者将房东、中介公司、燃气公司一同告上了法庭,要求三被告共计赔偿58万余元。
经两级法院审理,近日该案有了定论:没有按约定提供合格租赁房屋的房东被判主责,酌定负55%的赔偿责任;而燃气公司被法院认定“不积极作为”,也需承担25%的次责。
一家三口看房被烧伤,状告燃气公司
为了方便在马群工作的妻子哺乳,南京市民小杨决定在妻子单位附近租房暂住。他通过中介公司,选中了位于马群街道的一处住宅,并于去年2月17日签署了租房协议。
去年2月18日,当他带着丈母娘黄女士以及6个月大的儿子来到新家,一进门后闻到有气味,随后悲剧发生。(详见2013年2月19日金陵晚报相关报道)
事发后,严重烧伤令他无法工作,被定为八级伤残。岳母黄女士被鉴定为面部明显瘢痕50%以上,构成四级残疾。
而儿子的伤势更让全家人心痛,“他的面部、手部都有烧伤,日后肯定会留下后遗症,他才一岁不到!”
这起事故究竟因何而起?黄女士的代理人认为,这是一起天然气泄漏、遇静电火花引发的事故,而被告之一的燃气有限公司作为从事易燃易爆高危行业的专业企业,未对用户的燃气设备及使用情况履行安检义务,具有过错,理应赔偿损失。
而此外,黄女士以房主张某的房屋及设备造成了人身损害、本身也未对燃气灶具做及时维护检查为由,要求其负赔偿责任。
而她将中介公司一并告上法庭的理由是,作为专业的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应当谨慎注意检查房屋及其附属设备的安全。
黄女士请求法院判决三被告承担赔偿共计58万余元。
法院认定燃气公司有责任
经过媒体的广泛报道,此案的最终判决一直是社会各界的关注焦点。近日,经两级法院审理,法院对各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做了如下认定:
房东张某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提供合格的、设施完好的租赁物。在中介、出租方和承租方三方对该房屋查看、验收时,已经发现该灶具左边点火开关损坏不能使用,已是不合格的租赁物。而在燃气公司发出整改通知后,房东并未寻找专业人士更换、更新灶具老化的胶管,该不合格的灶具与本次爆炸事故的发生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法院认定房东张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燃气公司是否存在过失,根据《南京市燃气用户设施安全检查规定》规定,“安检人员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用户有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应当及时劝阻、制止,避免燃气事故的发生。发现用户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在安全检查现场向用户下达隐患期限整改通知书,并向用户指出整改的渠道……”而本案中,法院认为燃气公司虽然在例行检查时已经发现灶具有安全隐患,而且也发出了整改通知书,但未认真跟进,督促用户进行整改。
在此后两次例行检查时,在用户未收到检查通知的情况下,只是邮寄信件,未积极采取措施跟踪,或其他措施防止事故等事件的发生。因此对事故发生也有过错。
燃气公司承担25%责任
因此法院认定,根据房东张某的过错程度,法院酌情认定他承担55%的赔偿责任。而燃气公司的不积极作为,与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关系,因此对事故的发生也有过错,法院酌情认定燃气公司承担25%的责任。
但身为承租人的杨先生,法院认为他在发现灶具不合格时,也没及时提醒房主更换;他在联系保洁员进行清洁房间,过于轻信保洁人员,并且没有联系正规的有资质的保洁公司保洁人员,自身的安全意识淡薄,而事故的发生,恰恰是在保洁清理之后。
事发当天,杨先生开门时就已经闻到燃气味,但未采取有效的、正确的方法处理。对于损害结果,法院认为他自己具有一定的过错。根据过错程度,法院酌情认定杨先生承担20%的赔偿责任。
而同为被告的中介公司,法院认为其损害结果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所以没判决中介公司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