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天然气(00931.HK)公布,指沽空机构Glaucus报告内有关集团之指控或评论,其属毫无理据或失实声明。公司正谘询其法律顾问之法律意见,并保留向Glaucus采取法律行动之权利。
对於该Glaucus报告指称公司一直未能产生可观的收入,并无重大资产及故此并无於中国经营有关液化天然气之业务。公司谨此澄清,集团现时主要液化天然气业务为中国液化天然气车辆及船舶之融资租赁业务,其正处於发展阶段,其为集团於来年业务计划的一部分,以另外拓展最少三个液化天然气业务及收入来源:(i)中国液化天然气车辆及船舶交易的收购佣金;(ii)为中国液化天然气车辆及船舶提供维修及保养服务所得收入;(iii)涉及为中国液化天然气车辆及船舶安装及提供资讯科技系统、投保、广告安排及其他会员服务之绿车汇营运所得收入;及(iv)透过投资建设加气站、加气码头、液化天然气厂、配送液化天然气所得收入。
营运液化天然气车辆及船舶融资租赁业务之公司附属公司为港能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为今年2月於中国成立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主要透过租自独立第三方位於上海建筑面积约为384平方米之物业经营其业务,并透过租自独立第三方位於天津、浙江及深圳总建筑面积约为485平方米之物业成立三家分公司。此外,融资租赁公司亦现正於临沂成立建筑面积约为1,369平方米之分公司(临沂政府提供五年免费租用,并计划於未来数月再於中国重庆及武汉成立两家分公司。
集团於今年5月开始确认收入时开展其液化天然气车辆及船舶融资租赁业务。集团已就融资租赁业务订立九份协议。另外,租赁协议涉及向六名客户(均为独立第三方)出租1,030辆重型液化天然气车辆,总金额约为1.8亿元人民币(下同),租用期由六个月至两年不等,其中从此赚得的总利息达1,177.3万元。集团通过其内部资源拨付其租赁业务,即融资租赁公司的缴足注册资本。
集团合共有七家供应商,为液化天然气车辆供应商及并均为独立第三方。
集团与液化天然气业务有关之主要资产为以重型液化天然气车辆作抵押,约为1.4亿元应收融资租赁公司客户长期账款,以及约为1.5亿元之银行结余,而集团与液化天然气业务有关之主要负债则为约314.4万元的其他应付款项,主要为向客户收取之按金。
另外,Glaucus报告指控集团有关集团液化天然气业务之业务计划,特别是有关设立加气站、液化天然气车辆及船舶的融资租赁业务及由集团订立的现有战略合作框架议属虚构。
公司仅此声明,主要集中其资源於开发下游业务(即液化天然气车辆及船舶的融资租赁业务)乃集团之业务策略,以透过绿车汇把握对加气站、加气码头、液化天然气厂、配送液化天然气以及为保障法律及安全而安装液化天然气车辆及船舶的资讯科技系统的需求增加所产生的市场机遇。董事会拟投资其他液化天然气相关业务,包括但不限於建设及/或设立加气站及开发资讯科技系统以提升用家对液化天然气车辆及船舶的体验,以及液化天然气车辆及船舶的监管及保障。集团已订立二十份战略合作框架协议。Glaucus报
告中所指的二十份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乃由集团与多个中国政府部门、中国上市公司及中国私营公司订立,以发掘於液化天然气业务的投资机遇。董事会确认,二十份框架协议当中,仅两份框架协议因集团之原有发展策略有变,故公司未有打算进行该等框架协议而终止。九份框架协议乃与中国液化天然气加气站、液化天然气加气码头及液化天然气配送系统的潜在投资有关(由集团与不同的地区政府部门、政府相关机构及国有企业订立),而其余九份框架协议则与液化天然气车辆及船舶融资租赁业务有关(由集团与多个汽车制造商及物流公司订立)。集团认为,Glaucus对集团商业模式的指控属虚构以及对中国政府及其与集团及几家最大的公共及私营公司之间的合作的恶意指控等同对中国的非法攻击。
对於Glaucus报告质疑公司收购及出售由丰盛控股有限公司发行之可换股债券之真诚性质。公司仅此强调,Glaucus报告中作出有关债券交易之任何意见用作评估集团之财务表现及经营乃不相关,原因是透过出售债券集团已实现约3亿港元之收益。
对於Glaucus报告认为根据上文针对集团的指控,现时股份价格乃过份估值。公司谨此重申,集团须於今年8月前后,其中一家附属公司出售若干股份完成后,作出约5.1亿港元之未经审核估计溢利。经计及於今年7月14日之未经审核估计溢利及股份最近收市价1.46港元,每股价格对市盈率比例仅为32倍,并未计及集团整体营运及前景。因此,公司并不同意该Glaucus报告指称公司高估了现时股价。
公司将考虑及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护股东的利益。股份今日复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