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马女士在宣化路、华山路和长宁路的三处房屋,5月分别收到了1106.4元、1527元和1200元的高额燃气费账单。燃气公司解释是因为先前没抄到表,使用量一直是估算的;5月上门抄表后,发现累积了这些费用。抄表员可这么长时间预估燃气使用量么?而且,由于三处房屋为出租房,租户已退租,我无法追讨燃气费,燃气公司是否也该承担相关费用?
记者采访了三套房屋所属的上海大众燃气有限公司。调查了抄表记录和该户年用气量后,大众燃气承认三套房屋5月的高额账单,是因为此前抄表均为预估且估量偏小造成。比如长宁路的房子自2013年7月起,就一直为预估状态。
不过,大众燃气称,根据2009年1月1日实施的上海市《燃气服务质量规范》中“服务人员未能抄见表,用户也未提供表的抄见数,服务人员可以进行估算”的规定,抄表员没有违反相关操作规范。为了避免因估算造成的消费量误差,公司除了在燃气费账单上对抄表状况为估计的均有提醒外,还对抄表状况长期为估计的用户张贴或随账单发放通知单,进行过提醒。在2014年9月天然气价格调整前,燃气公司还随账单发放了告用户书,内容为“如估算气量与实际消费量存在差异的,您可直接与抄表员联系调整,也可致电962777燃气热线联系”。燃气公司尽到了提醒和告知义务。该户2014年9月份燃气费虽为估计但账单正常支付,其间用户也没有对估算数据提出过异议,也没有要求调整抄表数,因此燃气公司无过错,不应承担该费用。不过基于估算时间的确过长,燃气公司愿意作出适当让步,以调价前单价对三套房屋重新结算燃气费用。马女士表示同意。
记者在核实中了解到,上述三处房屋均为某房屋租赁公司代为管理的出租屋,马女士是该公司的工作人员,并非实际户主。业内人士对此表示:作为专业房屋租赁代理公司,理应履行管理责任,在房屋出租或退租前,核定和结算租客实际使用和上缴的公用事业费,避免上述情况发生的同时,也对租赁委托方负责。
在此也提醒市民,无论何种租赁关系,在租户办理退房交接手续时,房主或代理公司,有责任对所租房子的水、电、煤气等公共事业费用的使用和缴费情况进行核对,以保障自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