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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重拳惩治破坏燃气管道违法行为 个人罚款2万

   日期:2015-11-03     评论:0    
核心提示: 《深圳市燃气管道安全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11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对燃气管道保护以及相关法律责任作出明确
  《深圳市燃气管道安全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11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对燃气管道保护以及相关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对破坏燃气管道的单位和个人将分别处以最高10万元和2万元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近年来,深圳市城市建设施工对燃气管道安全影响越来越大,燃气管道被非法占压、圈占,甚至破坏的事件时有发生。

  为加大燃气管道保护力度,强化监管,今年8月,市政府六届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市燃气管道安全保护办法》,《办法》将于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悉,《办法》明确加强对燃气管道安全保护的监管,市政府将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同时,设立燃气管道安全管理机构。

  《办法》划定了燃气管道的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范围,其中燃气管道的安全保护范围为:城市次高压燃气管道管壁及设施外缘两侧2米以内的区域;城市高压燃气管道、天然气长输管道管壁及设施外缘两侧5米以内的区域。在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钻探、机械挖掘、爆破、取土等作业,不得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堆放重物、易燃易爆物品,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种植深根植物,行驶重型车辆等危害燃气管道安全的行为。

  《办法》规定,凡涉及地下空间利用的建设项目,包括道路建设、地下管线建设、地质勘探、轨道交通建设、地下空间开发以及其他包括钻探、机械挖掘、爆破的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到规划国土部门通过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查询施工范围及施工影响范围内的燃气管道现状资料,并可以向管道燃气企业申请提供燃气管道现状资料,管道燃气企业应当及时提供。

  擅自施工或破坏燃气管道将面临哪些处罚?该负责人介绍说,《办法》规定,对于造成燃气管道损毁的行为,将强化《深圳市燃气条例》中2万元至10万元的处罚标准,对个人处2万元罚款,对单位一律处上限10万元罚款,加大了惩处力度。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记者 窦延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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