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气价格由每立方米3.47元调整为2.77元;集中供热用气价格由每立方米3.07元调整为每立方米2.37元。燃气经营企业结合购气价格和用户用气量变化情况,在不超过上述价格的基础上,可自主制定具体销售价格,也可实行季节性气价和可中断气价。
直供用户用气的门站价格继续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市内短途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按照每立方米不超过0.12元执行。车用压缩天然气(CNG)价格继续实行市场调节。
调整后的价格自2015年11月20日起执行。滨海新区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调整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