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山东省应急管理厅联合下发文件,决定自2021年4月20日起,将危险物品运输车辆通行山东省境内高速公路限行时段由22时至次日凌晨6时,调整为每日凌晨0时至6时。在此时间段,山东省境内所有高速公路禁止危化品运输车辆通行。0时前已经驶入的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应当提前从就近收费站驶离,严禁在服务区或收费站广场停留。
遇有冰雪、雨、雾等恶劣天气和节假日、重要活动时,禁止危险物品运输车辆通行山东省境内高速公路;为服务区及路面施工工程运送油料的车辆,经目的地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由就近收费站驶入及驶离高速公路;危险物品运输企业应根据限行管理规定,合理调整运输计划和路线,严禁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入口附近停放或聚集等候.
违反限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驾驶人及运输企业予以处罚。
原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山东省应急管理厅下发的《关于调整危险物品运输车辆通行山东境内高速公路限行时段的通告》(鲁公通﹝2019﹞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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