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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地方标准验收规范

   日期:2013-03-23     来源:工控之家网    作者:工控之家    浏览:6    评论:0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住宅户内装饰装修(以下简称装修)中的给排水管道、电气、抹灰、镶贴、木制品、门窗、吊顶、花饰、涂装、裱糊、卫浴设备等项工程与室内空气质量的验收要求、验收方法和质量判定。
本标准适用于全装修住宅及新建住宅、住宅二次装修的验收。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的验收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湖南省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标准》的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
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
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0327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
GB 50210-200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90-2001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T 18883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 50240-2002 《建筑给排水及采暧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303-2002 《建筑电气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JG142-2002 《建筑用电子水平尺》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 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1住宅装饰装修 为了保护住宅建筑的主体结构,完善住宅的使用功能,采用装饰装修材料和饰物,对住宅内部所进行的处理和美化过程。
2基体 建筑物的主体结构或围护结构。
3基层 直接承受装饰装修施工的面层。
4细部 住宅内部装饰装修过程中局部采用的部件或饰物。
5保证项目 是标准条文中规定必须达到的要求,是保证工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项目。
6基本项目 是保证工程使用性能和装饰效果的基本要求。
7允许偏差项目 是工程项目中规定允许有偏差范围的项目。

4 基本规定
4.1 设 计
4.1.1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必须进行设计,并出具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深度应能满足施工要求。
4.1.2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必须保证建筑物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原始资料,对建筑结构的安性进行核实、确认。
4.2 材 料
4.2.1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装饰装修材料。
4.2.2 住宅装饰装修所用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
4.2.3 装饰装修材料进场时,业主、施工方应对品种、规格、质量进行验收。材料包装应完好,有
产品合格证书、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检测报告。
4.2.4 装饰装修材料在运输、堆放、施工过程中应防止损坏、变质和污染。
4.2.5 现场配(调)制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和产品说明书配(调)制。
4.3 施 工
4.3.1 承担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人员应有相应岗位的资格证书。
4.3.2 住宅装饰装修应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结构安全,严禁损坏和擅自拆改基体及承重结构。
4.3.3住宅装饰装修不得擅自改变煤气、供暖、空调设备等原管线系统。
4.3.4住宅装饰装修不得涉及公共设施、公共空间,不得影响相邻居室的安全及使用环境。
4.3.5 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施工安全、环境保护、劳动保护、防火和防毒的法律、法规,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应配备必要的设备、器具和标识。
4.3.6住宅装饰装修施工过程中应做好半成品、成品的保护,防止污染和损坏。
4.3.7 拆墙、拆瓷片时应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4.3.8 工程验收前应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

5 防水工程
本章适用于卫生间、厨房和阳台二次防水工程的质量验收。
5.1 保证项目
5.1.1 防水材料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有产品合格证书。
5.1.2 防水工程完工后应做24h蓄水试验。
5.1.3 厨房、卫生间、阳台地漏应为地面最低处,流水坡向应正确,不倒泛水、不积水。
5.2 基本项目
5.2.1 涂膜防水层平均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最小厚度不小于设计厚度的80%。
5.2.2 涂膜防水层与基层应粘结牢固,表面平整,涂刷均匀,无流淌、皱折和起泡。

6 卫生器具及管道安装工程
本章适用于卫生器具安装和户内给、排水管道工程的质量验收。
6.1 保证项目
6.1.1 新增给水管道安装完毕后必须进行2h的压力试验,各种材质的给水管道试验压力均为工作
压力的1.5倍,不得小于0.6Mpa。暗设给水管道在压力试验无渗漏后方可覆盖。
6.1.2卫生器具安装应牢固平稳、无损伤,与给排水管道及附件连接严密不渗漏,排水通畅。
6.1.3各种陶瓷类卫生器具不得用水泥砂浆窝嵌。
6.2 基本项目
6.2.1管道敷设应用管卡固定,横平竖直,冷热水管安装应左热右冷。
6.2.2各类阀门、龙头安装应平正,使用灵活方便。
6.2.3 各种卫生器具与台面、墙面、地面等接触部位均应用硅酮胶或防水密封条密封。
6.2.4 卫生器具支、托架的安装应平整、牢固,与器具接触紧密、平稳。
6.2.5 卫生器具的安装位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 蹲便器排水孔的中心纵向距墙体面不小于540mm。
2 坐便器排水孔的中心纵向距墙体面不小于420mm,坐面距地面高度为300mm。
3 小便器口的边距地面约600mm。
4 洗漱盆口的边距地面约800mm。
6.3允许偏差项目
6.3.1连接卫生器具的排水管管径和最小坡度,如无设计要求时,应符合表6.3. 1的规定.
  卫生器具与排水管连接时排水管的管径坡度 表6.3.1 
项 次 卫生器具名称 排水管径(mm) 管道最小坡度‰
1 大便器 100 12
2 小便器 45-50 20
3 洗脸盆 32-50 20
4 浴盆、淋浴盆 50 20

7 电气安装工程
本章适用于住宅室内电器布线和灯具、开关、插座安装工程的质量验收。
7.1 保证项目
7.1.1 电器、电料的规格和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的国家现行电器产品标准的有关规定。
7.1.2 电源线配线时,所用导线截面积应满足用电设备的最大输出功率。
7.1.3 暗线敷设必须配管,PVC硬质阻燃管壁厚不小于1mm。
7.1.4 导线间和导线对地间电阻必须大于0.5MQ。
7.1.5 同一回路电线应穿入同一根管内,但电线总截面积(包括绝缘外皮)不得超过管内截面积的40%;管内不得有接头和扭结。电线、电视线等不得穿入同一管内。
7.1.6 空调、电热水器等大功率家电设备必须独立配线安装插座,严密接在照明线路上。
7.1.7 管道宜沿墙敷设,如需沿地敷设时,套管接头必须进行防渗密封处理。
7.1.8 当吊灯自重在3kg以上时严禁安装在吊顶龙骨上。
7.2 基本项目
7.2.1配线时,相线和零线的颜色应不同,同一住宅内相线(L)颜色应统一,零线(N)宜用蓝色,
保护地线(PE)必须用黄绿双色线。
7.2.2 电线套管应用管卡固定,间距小于1.5m;在进入配电箱、开关、插座盒端口150mm处应设管卡固定。
7.2.3 电线与暖气、热水、煤气管之间的平行距离不应小于300mm,交叉距离不应小于100mm。 7.2.4 同一室内的电源插座、电话、电视插座应在同一标高上,高差应小于5mm.
7.2.5 安装电源插座时,应符合“左零右相、接地在上”的要求。
7.2.6 厨房、卫生间应安装防溅插座,开关宜安装在门外开启侧的墙体上。
7.2.7 电源插座底边距地宜为300mm,平开关板底边距地宜为1400mm。

8 抹灰工程
本章适用于住宅内一般抹灰工程的质量验收。
8.1 保证项目
8.1.1 抹灰前基层表面的尘土、污垢、油渍等应清除干净,并应洒水润湿。
8.1.2 抹灰工程应分层进行。当抹灰总厚度大于或等于35㎜时应采取加强措施。当采用加强网时,
加强网与各基体的搭接宽度不应小于100mm。
8.1.3 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表面的抹灰应采取防开裂的加强措施。
8.1.4 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必须粘接牢固,抹灰层应无脱层、空鼓,面层无爆灰和裂缝。
8.2 基本项目
8.2.1 抹灰层表面应洁净,接槎平顺、线色顺直。
8.2.2 当抹灰层具有防水、防潮要求时,应采用防水砂浆。
8.2.3水泥砂浆不得抹在石灰浆层上,罩面石灰不得抹在水泥砂浆层上。
8.3 允许偏差项目
8.3.1一般抹灰工程质量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8.3.1的规定。
抹灰层质量允许偏差和检查方法 表8.3.1
项次 项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1 立面垂直度 4 建筑用电子水平尺检查
2 表面平整度 4 建筑用电子水平尺检查
3 阴阳角方正 4 用直角检测尺检查
4 分格条(缝)直线度 4 拉5m线,不足5m拉通线,用钢尺检查

9 吊顶工程
本章适用于住宅内暗龙骨、明龙骨吊顶工程的质量验收。
9.1 保证项目
9.1.1 吊顶材料的品种、规格、颜色以及吊顶的构造、安装间距、连接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9.1.2 木质吊杆、龙骨、饰面板应进行防火处理;厨房、卫生间吊顶用木龙骨、吊杆应进行防潮处理;金属吊杆、龙骨应进行表面防腐处理。
9.1.3 轻钢龙骨不得扭曲、变形;木龙骨应顺直,无劈裂、变形。
9.1.4 龙骨和饰面板的安装必须牢固。
9.1.5 严禁采用朝天木楔和元钉朝天固定木龙骨。
9.1.6 纸面石膏罩面板应用镀锌螺钉固定在龙骨上,钉头应涂防锈漆。
9.1.7 纸面石膏板的接缝应进行板缝防裂处理,不得有裂缝。
9.1.8当吊顶饰面材料为玻璃板时,应使用安全玻璃或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9.1.9吊顶饰面材料与明龙骨的搭接宽度应大于龙骨受力面宽度的2/3。
9.2 基本项目
9.2.1 吊顶饰面板与龙骨应连接紧密,表面平整,不得有污染、折裂、缺棱、掉角、钉眼等缺陷;接缝应均匀一致,压条顺直,无翘曲。
9.2.2 吊顶饰面板与墙面、窗帘盒、灯具等的交接处应吻合、严密,无裂缝。
9.2.3金属明龙骨的接缝应均匀一致,角缝应吻合,表面应平整,无翘曲、锤印。木质明龙骨应顺直,无劈裂、变形。
9.2.4吊顶饰面材料表面应洁净、色泽一致,不得有翘曲、裂缝及损坏;粘贴的饰面板不得有脱层; 搁置的饰面板不得有漏、透、翘现象。
9.2.5吊顶饰面板与明龙骨的搭接应平整、吻合,压条平直、宽窄一致。
9.3 允许偏差项目
9.3.1暗龙骨吊顶工程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9.3.1的规定。
暗龙骨吊顶工程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表9.3.1
项次 项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石膏板 金属板 矿棉板 木板、塑料板、玻璃板 
1 表面平整度 3 2 2 2 建筑用电子水平尺检查
2 接缝直线差 3 1.5 3 3 拉5m通线,用钢尺检查
3 接缝高低差 1 1 1.5 1 用钢尺和检查塞尺
9.3.2 明龙骨吊顶工程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9.3.2的规定。
明龙骨吊顶工程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表9.3.2
项次 项 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检验方法
  石膏板 金属板 矿棉板 木板、塑料板、玻璃板 
1 表面平整度 3 2 2 2 建筑用电子水平尺检查
2 接缝直线差 3 2 2 3 拉5m通线,用钢尺检查
3 接缝高低差 1 1 1 1 用钢尺和塞尺检查

10 门窗工程
本章适用于木门窗及木门窗套的制作与安装、铝合金门窗安装、塑料门窗安装等工程的质量验收。
10.1保证项目
10.1.1 门窗的品种、规格、颜色、开启方向、组合形式、安装位置以及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10.1.1 门窗配件的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功能应能满足使用要求。
10.1.3 门窗安装必须牢固,开关灵活、关闭严密,门窗扇不得有倒翘、走扇、下坠、回弹等缺陷。
10.1.4 胶合板门、纤维板门不得有脱胶、起鼓等缺陷。
10.1.5 铝合金门窗框、塑料门窗框与墙体间缝隙不得用水泥砂浆填塞,应采用弹性材料填嵌饱满,
表面应用密封胶密封。密封胶应粘结牢固,表面应光滑、顺直、无裂纹。
10.1.6门窗玻璃的品种、规格、色彩、图案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应牢固,不得有裂纹、损伤和松
动。单块门窗玻璃大于1.5㎡ 时应使用安全玻璃。
10.1.7 镶钉木压条接触玻璃处应与裁口边缘齐平。密封条与玻璃和玻璃槽口的接触应紧密、平整。
10.1.8 门窗套的造型、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应牢固,不得有裂缝、翘曲及损坏等缺陷。
10.2 基本项目
10.2.1 木门窗表面应洁净,不得有划痕、锤印和碰伤。
10.2.2 木门窗套表面应平整、洁净,线条顺直、接缝严密、色泽一致。
10.2.3 铝合金门窗和塑料门窗表面应洁净、平整、光滑、色泽一致,无锈蚀;大面无划痕、碰伤。
10.2.4 铝合金和塑料门窗的橡胶密封条或毛毡密封条应安装完好,不得脱槽。
10.2.5 门窗玻璃不得直接接触型材.单面镀膜玻璃的镀膜层及磨砂玻璃的磨砂层应朝向室内;中空玻
璃的单面镀膜玻璃应在最外层,镀膜层应朝向室内。
10.2.6 门窗玻璃表面应洁净,无腻子、密封胶、涂料等污渍;玻璃中空层内不得有灰尘和水蒸汽。
10.3 允许偏差项目
10.3.1 木门窗制作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0.3.1的规定。
木门窗制作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表10.3.1
项 次 项目 物件名称 允许偏差(㎜) 检验方法
   普 通 高 级 
1 翘曲 框 3 2 将框、扇平直放在检查平台上,用塞尺检查
  扇 2 2 
2 对角线长度差 框、扇 3 2 用钢尺检查,框量裁口里角,扇量外角
3 表面平整度 扇 3 2 用建筑用电子水平尺检查
4 高度、宽度 框 0;-2 0;-1 用钢直尺,框量裁口量角,扇量外角
  扇 +2;0 +1;0 
5 裁口、线条结合处高低差 框、扇 1 0.5 用钢直尺和塞尺检查

10.3.2木门窗安装的留缝限值的允许偏差应符合10.3.2的规定。
木门窗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表10.3.2
项 次 项 目 允许偏差(㎜) 检验方法
1 框的正、侧面垂直度 3 用建筑用电子水平尺检查
2 框对角线长度差 2 用钢尺检查
3 框与扇、扇与扇的接缝处高低差 2 用钢直尺和塞尺检查
4 门、窗扇与框的留缝宽度 2 用塞尺检查
5 门扇与地面留缝宽度 内门 6-8 用塞尺检查
  卫生间 10-12 
  厨房   
6 门窗横框的水平度 2 用建筑用电子水平尺检查
10.3.3 铝合金门窗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0.3.3的规定。
铝合金门窗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表10.3.3
项次 项 目 允许偏差(mm) 检查方法
1 门窗槽口宽度、高度 ≤1500mm 1.5 用钢尺检查
  >1500mm 2 
2 门窗槽口对角线长度差 ≤2000mm 3 用钢尺检查
  >2000mm 4 
3 门窗框的正、侧面垂直度 2.5 用建筑用电子水平尺检查
4 门窗框的水平度 2 用建筑用电子水平尺检查
5 门窗横框标高 5 用钢尺检查
6 门窗竖向偏离中心 5 用钢尺检查
7 双层门窗内外框间距 4 用钢尺检查
8 推拉门窗扇与框搭接量 1.5 用钢尺检查
10.3.4 门窗套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0.3.4的规定
门窗套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表 10.3.4
项 次 项 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1 正、侧面垂直度 3 建筑用电子水平尺检查
2 门窗套上口水平度 1 建筑用电子水平尺检查
3 门窗套上口直线度 3 拉5m线,不足5m拉通线,用钢尺检查
10.3.5 塑料门窗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0.3.5的规定。
塑料门窗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表 10.3.5
项 次 项 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1 门窗槽口宽度、高度 ≤1500mm 2 用钢尺检查
  >1500mm 3 
2 门窗槽口对角线长度差 ≤2000mm 3 用钢尺检查
  >2000mm 5 
3 门窗框的正、侧面垂直度 3 用建筑用电子水平尺检查
4 门窗框的水平度 3 用建筑用电子水平尺检查
5 门窗横框标高 5 用钢尺检查
6 门窗竖向偏离中心 5 用钢尺检查
7 双层门窗内外框间距 4 用钢尺检查
8 同樘平开门窗相邻扇高度差 2 用钢尺检查
9 平开门窗铰链部位配合间隙 +2; -1 用塞尺检查
10 推拉门窗扇与框搭接量 +1.5; -2 用钢直尺检查
11 推拉门窗扇与竖框平行度 2 用建筑用电子水平尺检查

11轻质隔墙工程
本章适用于板材隔墙、骨架隔墙和玻璃隔墙等非承重轻质隔墙工程的质量验收。
11.1 保证项目
11.1.1 轻质隔墙的品种、规格、性能、构造、固定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11.1.2 轻质隔墙的安装必须牢固、平整、垂直。
11.1.3 板材隔墙、骨架隔墙与顶棚和其他墙体的交接处应采取防开裂措施,无裂缝。
11.1.4 玻璃板隔墙应使用安全玻璃,安装必须牢固。玻璃隔墙胶垫的安装应正确,玻璃板不得直接与水泥地面、石材地面接触。
11.1.5玻璃砖隔墙砌筑中埋设的拉结筋必须与基体结构连接牢固,位置正确。
11.2 基本项目
11.2.1 板材隔墙墙面板应平整,不得有裂缝、折裂、缺损等缺陷。
11.2.2 骨架隔墙墙面板应平整、边沿应整齐,不应有污垢、裂缝、翘曲及缺损等缺陷。墙面板为胶合板的不得有脱胶、起鼓、变色和腐朽等缺陷。
11.2.3 轻质隔墙上的孔洞、槽、盒应位置正确,套割方正,边缘整齐。
11.2.4 玻璃隔墙接缝应横平竖直,玻璃应无裂痕、缺损和划痕。
11.2.5 玻璃隔墙嵌缝及玻璃砖隔墙勾缝应密实平整、均匀一致。
11.3 允许偏差项目
11.3.1 板材隔墙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1.3.1的规定。
板材隔墙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表11.3.1
项 次 项 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复合墙板 石 膏空心板 钢丝网水泥板 
1 立面垂直度 3 3 3 用建筑用电子水平尺检查
2 表面平整度 3 3 3 用建筑用电子水平尺检查
3 阴阳角方正 3 3 4 用直角尺检查
4 接缝高低差 2 2 2 用钢直尺和塞尺检查
11.3.2 骨架隔墙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1.3.2的规定。
骨架隔墙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测方法 表11.3.2
项 次 项 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纸面石膏板 人造木板、水泥纤维板水泥纤维板 
1 立面垂直度 3 4 用建筑用电子水平尺检查
2 表面平整度 3 3 用建筑用电子水平尺检查
3 阴阳角方正 3 3 用直角尺检查
4 接缝直线度 — 3 拉5m线,不足5m拉通线,用钢尺检查
5 压条直线度 — 3 拉5m线,不足5m拉通线,用钢尺检查
6 接缝高低差 1 1 用钢尺和塞尺检查
11.3.3 玻璃隔墙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1.3.3的规定。
玻璃隔墙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表11.3.3
项 次 项 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玻璃砖 玻璃板 
1 立面垂直度 3 2 用建筑用电子水平尺检查
2 表面平整度 3 — 用建筑用电子水平尺检查
3 阴阳角方正 — 2 用直角尺检查
4 接缝直线度 3 2 用钢直尺和塞尺检查
5 压条直线度 — 2 拉5m通线,用钢直尺检查
6 接缝宽度 — 1 用钢尺检查

12 墙面铺装工程
本工程适用于石材、墙面砖(含马赛克)、木材、玻璃(镜子)、壁纸等材料的墙面铺贴安装工程的质量验收。
12.1 保证项目
12.1.1 墙面铺装材料的种类、规格、颜色、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12.1.2 墙面铺装的造型、构造、图案、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
12.1.3 墙面砖粘贴必须牢固,满粘法施工的饰面砖应无空鼓、裂缝。
12.1.4 造型背景墙的木龙骨、木饰面板应进行防火处理,安装必须牢固。
12.1.5 造型背景墙的饰面板与顶棚和其他墙体的交接处应采取防开裂措施,不得有裂缝、缺损等缺陷。
12.1.6 安装在墙面上的玻璃(镜子)必须牢固,单块玻璃大于1.5㎡时,应采用安全玻璃。
12.1.7 壁纸、墙布的平中、颜色和图案应符合设计要求,粘接剂应按壁纸和墙布的品种选用。
12.1.8 壁纸、墙布必须粘糊牢固,表面色泽一致,花纹图案吻合,不得有波纹起伏、气泡、空鼓、裂缝、翘边、皱折、斑污、胶痕等缺陷。各幅拼接横平竖直,距1.5m处正视不显拼缝。
12.2 基本项目
12.2.1 石材表面应无泛碱污染。
12.2.2 墙面砖表面应平整、洁净、色泽一致,无缺损。
12.2.3 非整砖应排放在次要部位或阴角处。每面墙不宜有两列非整砖。
12.2.4 墙面突出物周围的饰面砖应整砖套割吻合,边缘整齐。
12.2.5 饰面砖阴角砖压向正确,阳角线做成45度角对接。
12.2.6 饰面板表面应平整、洁净、色泽一致,无裂缝和缺损。
12.2.7 铺装在墙面上的玻璃(镜子)边角应无锐口、毛刺。
12.2.8 壁纸、墙布与各种装饰线条、设备线盒应交接严密,壁纸、墙布边缘应平直整齐,无纸毛、飞刺;阴阳角垂直,棱角分明,阴角处搭接顺光,阳角处无接缝。
12.3 允许偏差项目
12.3.1 墙面铺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2.3.1的规定。
墙面铺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表12.3.1
项 次 项 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墙砖 石材 木材 金属 
1 立面垂直度 2 3 1.5 2 用建筑用电子水平尺检查
2 表面平整度 3 4 1 3 用建筑用电子水平尺检查
3 阴阳角方正 3 3 1.5 3 用直角尺检查
4 接缝直线度 2 3 1 1 拉5m线,不足5m拉通线,用钢直尺检查
5 接缝高低差 0.5 1 0.5 1 用钢直尺和塞尺检查
6 接缝宽度 1 1 1 1 用钢尺检查

13 涂饰工程
本章适用于住宅内墙涂饰、木制品涂饰工程的质量验收。
13.1 保证项目
13.1.1 涂料的品种、型号、性能和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
13.1.2 涂饰基层腻子应平整、坚实、牢固、无粉化、起皮和裂缝;厨房、卫生间墙面涂饰外墙漆时必须使用耐水腻子。
13.1.3 涂饰应均匀、粘结应牢固,线角应顺直,不得有漏涂。透底、起皮、掉粉、反锈等缺陷。
13.2 基本项目
13.2.1 涂层与其他装修材料和设备衔接处应吻合,界面应清晰。
13.2.2 内墙涂饰质量应符合表13.2.2的规定。
内墙涂饰质量和检验方法 表13.2.2
项 次 项目 涂料质量要求 检验方法
1 颜色 均匀一致 观察、距1.5m处正视
2 泛碱、咬色 允许少量轻微 
3 流坠、疙瘩 允许少量轻微 
4 砂眼、刷纹 允许少量轻微 
5 分色线允许偏差(mm) 2 拉5m线,用钢直尺检查
13.2.3木制品色漆的涂饰质量应符合表13.2.3的规定。
色漆的涂饰质量和检验方法 表13.2.3
项 次 项目 涂饰质量要求 检验方法
1 颜色 均匀一致 观察、距1.5m处正视
2 光泽、光滑 光泽基本均匀,光滑无档手感 观察、距1.5m处正视,手摸检查
3 刷纹 刷纹通顺 
4 裹棱、流坠、皱皮 明显处不允许 
5 分色线允许偏差(mm) 2 拉5m线,不足5m拉通线,用钢直尺检查
13.2.4清漆的涂饰质量应符合表13.2.4的规定.
清漆的涂饰质量和检验方法 表13.2.4
项 次 项目 涂饰质量要求 检验方法
1 颜色 基本一致 观察、距1.5m处正视,手摸检查
2 木纹 棕眼刨平、木纹清楚 
3 光泽、光滑 光泽基本均匀,光滑无档手感 
4 刷纹 无刷纹 
5 裹棱、流坠、皱皮 明显处不允许 

14 细部工程
本章适用于家具制作与安装、楼梯及护栏、扶手制作与安装、窗帘盒、窗台板、散热器罩制作与安装、花饰、装饰线制作与安装工程的质量验收。
14.1保证项目
14.1.1 细木制品的衬板与面板必须粘结牢固,不得有裂缝、起层、起鼓等缺陷。
14.1.2 家具的造型、结构和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应牢固。固定家具与墙体的交接处无裂缝。
14.1.3 橱柜柜门和抽屉应安装牢固、开关灵活,柜门无倒翘、上下缝一致、回位正确。
14.1.4 护栏和扶手高度、栏杆间距、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必须牢固。
14.1.5 护栏玻璃应使用不小于12mm的钢化玻璃或钢化夹层玻璃。当护栏一侧距地面高度为5m及以上时,应使用钢化夹层玻璃。
14.1.6 楼梯设置必须安全、安装必须牢固,无松动。楼梯踏步板厚度应不小于18mm。
14.1.7 窗帘盒、窗台板和散热罩的安装应牢固。
14.1.8 花饰和各种装饰线条的造型、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应牢固。
14.2基本项目
14.2.1 细木制品的饰面板颜色、花纹应一致,长度方向对接时,花纹应顺畅,其接头位置应避开视线平视范围,宜在地面2000mm以上或1200mm以下。
14.2.2 家具表面应平整光洁、色泽一致、无毛刺、刨痕、胶痕。
14.2.3 楼梯护栏和扶手的接缝应严密、表面应光泽、色泽一致、不得有裂缝、翘曲及损坏。
14.2.4 窗帘盒、窗台板和散热器表罩表面应平整、街景、线条顺直、接缝严密、色泽一致,不得有裂缝、翘曲及损坏等缺陷。
14.2.5 各种装饰线条安装应顺直、接缝严密,不得随基层起伏。
14.3允许偏差项目
14.3.1 橱柜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4.3.1的规定。

橱柜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表14.3.1
项次 项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1 外形尺寸 3 用钢尺检查
2 立面垂直度 2 用建筑用电子水平尺检查
3 门与框架的平行度 2 用建筑用电子水平尺检查
14.3.2护栏和扶手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4.3.2个规定。
楼梯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表14.3.2
项次 项目 涂饰质量要求 检验方法
1 护栏垂直度 3 用建筑用电子水平尺检查
2 栏杆间距 0,-3 用钢尺检查
3 扶手直线度 4 拉5m拉通线,用钢尺检查
4 扶手高度 +3,0 用钢尺检查
5 踏步 高度差 5 钢直尺
  宽度差 2 钢直尺
14.3.3窗帘盒、窗台板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4.3.3的规定。
窗帘盒、窗台板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表14.3.3
项次 项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1 水平度 2 用建筑用电子水平尺检查
2 上口、下口直线度 3 拉5m线,不足5m拉通线,用钢尺检查
3 两端距窗洞长度差 2 用钢尺检查
4 两端出墙厚度差 3 用钢尺检查
14.3.4花饰、装饰线条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4.3.4的规定。
花饰、装饰线条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表14.3.4
项次 项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1 装饰线条的水平度或垂直度 每米 1 用建筑用电子水平尺检查
  全长 3 
2 单独花饰中心线位置偏转 10 拉通线,用1米水平尺垂直检测尺检查

15 地面铺装工程
本章适用于住宅石材、地面砖、实木(竹)地板、强化复合地板、地毯等材料的铺贴安装和踢脚板制作与安装等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
15.1 保证项目
15.1.1 各种地面铺装材料和踢脚板的品种、规格、质量要求应符合设计要求。
15.1.2 石材、地面砖应铺贴牢固,无空鼓(凡单块砖边角有局部空鼓,且每标准间不超过总数的5%,
可不计)。
15.1.3地板的木搁栅必须做防腐、防蛀处理,安装应牢固、平直。面层铺设应牢固,不得有起鼓、
翘曲、损坏等缺陷。
15.1.4 地毯表面应平服,不得出现起鼓、起绉、翘边现象。拼缝处粘贴牢固、严密平整、图案吻合。
15.1.5 踢脚板安装应牢固,紧贴墙面,但不得随墙面起伏。
15.1.6 木制踢脚板的基层板与面层板必须粘结牢固,不得有裂缝、翘曲、起鼓和损坏等缺陷。
15.2 基本项目
15.2.1 石材、地面砖应接缝平直,表面洁净,无污积、浆痕、划痕、缺棱、掉角。
15.2.2 木(竹)地板、强化复合地板面层应洁净,无刨痕和毛刺。
15.2.3 地毯表面应干净、无油污损伤。地毯收口合理、顺直,收口压条牢固。
15.2.4 踢脚板出墙厚度应一致,平直、光洁,连接无缝隙。
15.3允许偏差项目
15.3.1木(竹)地板铺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15.3.1的规定。
木(竹)地板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表15.3.1
项次 项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拼花木板 松木地板 硬木地板 复合地板竹地板 
1 板面缝隙宽度 0.2 1 0.5 0.5 用钢尺检查
2 表面平整度 2 3 2 2 用建筑用电子水平尺检查
3 踢脚线上口齐平 3 3 3 3 拉5 m线,不足5m拉通线,尺量检查
4 板面拼缝平直 3 3 3 3 
5 相邻板材高低差 0.5 0.5 0.5 0.5 用钢尺和塞尺检查
6 踢脚线与面层接缝 1 用塞尺检查
15.3.2石材、地面砖铺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15.3.2的规定。
石材、地面砖铺装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表15.3.2
项次 项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瓷砖面层 石材面层 
1 表面平整度 2 1 用建筑用电子水平尺检查
2 缝格平直 3 2 接5米线和用钢尺检查
3 接缝高低差 0.5 0.5 用钢尺和楔形塞尺检查
4 踢脚线上口平直 3 1 接5米线和用钢尺检查
5 板块间隙宽度 2 1 用钢尺检查
6 厨房、卫生间排水坡度 2 2 用建筑用电子水平尺检查

16 室内空气质量
16.0.1本标准控制的室内空气污染物为:氡、甲醛、氨、苯和总挥发有机物(TVOC)。
16.0.2宅内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
16.0.3装饰装修工程完工后,室内有害物质污染浓度限值应符合表16.0.3的要求。
住宅装饰装修后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限值 表16.0.3
室内环境主要污染物 浓度限值
氡222Rn ≤200Bq/m3(新建房)
甲醛HCHO ≤0.10mg/m3
氨NH3 ≤0.20mg/m3
苯C6H6 ≤0.11mg/m3
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 ≤0.60mg/m3

17工程质量验收及判定
17.0.1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施工方应先自行检查,自查合格后交付业主验收。
17.0.2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判定: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等级分为优良、合格、整改三级,各等级划分标准见表17.0.2。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等级划分 表17.0.2-1
等质等级 划 分 标 准
优良 保证项目、基本项目、允许偏差项目、室内空气质量均达到验收标准,美观效果好。
合格 保证项目、基本项目、室内空气质量均达到验收标准,仅有少量(不多于5处)允许偏差项目未达标准或美观效果欠佳但可以容许不作修改。
整改 出现保证项目、基本项目不达验收标准,或出现6处以上允许偏差项目不达验收标准,或室内空气质量不达标准,或出现美观效果差影响使用的情况,需要对不达标项目进行整改。
17.0.3由业主提供装饰装修材料、施工方负责施工的装饰装修项目,若发现不符合本规范规定的,业主或施工方可委托湖南省家装工程质量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判定责任人。鉴定费用由主张方垫付,责任人承担。
17.0.4验收中发现装饰装修项目不符合本规范规定的或施工方被判定为对不符合装饰装修项目负责,施工方应进行整改,直至达到本规范的要求,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18附则
本规范用词说明:
为了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只能”,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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